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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概述》

人气:283发表时间:2014-12-13

  工程建设法师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共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法师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程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二是:工程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等;三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如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纪律。
特征
工程建设法作为调整工程建设管理和协作锁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具备一般法律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行政隶属性:这是工程建设法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工程建设法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命令的调整方法,即已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经济性:工程建设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性是工程建设法的又一重要特征,工程建设活动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
政策性: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
技术性:技术性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工程建设的发展与人类的生存、进步息息相关,工程建设的产品的质量与人民的生命财产紧紧连在一起。为保证工程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产财产的安全,大量的工程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直接、具体、严密、系统,便于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机构遵守和执行。